第二十九条

有效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用户每年不少于一次、非居民用户和农村居民用户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的频次,免费进行用户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提供燃气安全使用指导。

安全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工作证。

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和抢修、维修等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配合进行入户安全检查。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