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燃气用户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

(二)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三)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四)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五)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或者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

(六)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气瓶;

(七)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

(八)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九)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十)加热、挤压、摔、砸气瓶或者倒卧使用气瓶;

(十一)倾倒气瓶残液、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十二)擅自改换气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