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使用第二十四条有效新建居民住宅使用管道燃气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既有居民住宅使用管道燃气的,由燃气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加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的加装、维护、更新费用纳入燃气经营企业配气成本。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