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气瓶充装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