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燃气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燃气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竣工图、竣工测量成果等档案。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