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在燃气专项规划确定的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新建住宅以及其他需要使用燃气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管道燃气设施。依附于城市道路敷设的燃气管道,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同步建设。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