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同级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相关消防安全工作。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