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落实,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防安全联合检查等。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