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对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操作面设置标志和标线标识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