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履行相关消防安全职责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未履行相关消防安全职责的,由消防救援部门、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