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三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立法建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地方性法规组织立法前、立法中和立法后评估。负责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的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立法建议组织立法前评估。负责地方性法规实施的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地方性法规组织立法后评估。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29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