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四条有效负责地方性法规实施的单位,应当自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一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29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