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经批准后,公告、地方性法规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菏泽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以及全市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