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条有效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会后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29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