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八条有效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前,法制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29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