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九条有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一次审议即交付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29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