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与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相结合,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督促、引导村民和居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活动。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