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幼儿园、中小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学内容,督促指导其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培养学生养成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良好习惯。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危险废物处置环节的监管;指导监督生活垃圾填埋及焚烧处理设施污染防控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开展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实施等工作。
机关事务部门负责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规划、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服务、邮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