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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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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