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统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类别、数量等信息,并与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