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