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与资源化利用:(一)可回收物由资源化利用企业回收利用;(二)有害垃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处理;(三)厨余垃圾采用制沼、堆肥、生物养殖、提取油脂或者高压脱水后焚烧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