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人工养殖的貂、狐、貉等非食用畜禽胴体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