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质一同储存、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对农户,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