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有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其规定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