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有毒有害物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