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肥料生产经营中添加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