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畜牧兽医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进行农产品产地监测和实施分类管控措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制定、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的;
(四)未按照规定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按照规定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