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突发事件进行分级处置。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将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和危害人数等基本情况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报告。

收到报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并将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危害状况、控制情况等内容报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