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职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被约谈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