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一条有效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职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被约谈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