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畜牧兽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网址、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办公地点等举报渠道,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投诉举报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