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条有效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农产品多次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畜牧兽医部门可以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要求其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