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记录,对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实行信用风险分级管理。

对信用良好的生产经营主体,可以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并采用项目实施、品牌推选等激励措施;对严重失信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当进行重点监管,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