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八条有效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资质认定和考核合格。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检测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检测数据应当真实可靠,禁止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