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章 农产品销售第四十九条有效人工养殖的貂、狐、貉等非食用畜禽的胴体,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作为食用农产品或者食品原料进行销售。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