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畜牧兽医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农产品追溯协作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列入目录的农产品进行追溯管理。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推广应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加强追溯信息在线监控和实地核查,对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列入追溯目录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完成平台注册,及时上传、完善生产记录等追溯信息。

鼓励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留存生产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生成二维码等方式向社会公开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