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的,应当依法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在其网络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或者其他相关信息链接标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入网销售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依法加强管理,发现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