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列入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并用于销售的转基因农产品以及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标识;未标识或者未按规定标识的,不得销售。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