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章 农产品销售第四十二条有效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按照规定要求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达标合格证应当包括承诺事项、承诺依据、产品名称、重量或者数量、产地、生产者或者收购者盖章(签名)、联系方式、开具日期等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农户提供农产品快速检测、承诺达标合格证便捷开具等服务,引导农户积极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