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按照规定要求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承诺达标合格证应当包括承诺事项、承诺依据、产品名称、重量或者数量、产地、生产者或者收购者盖章(签名)、联系方式、开具日期等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农户提供农产品快速检测、承诺达标合格证便捷开具等服务,引导农户积极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