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其农产品收获、屠宰或者采摘上市前,应当根据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并留存快速检测凭据或者定量检测报告。

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应当采取下列管控措施,且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应当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农产品的生产条件、生产过程进行检测分析,并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报告;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延长采收、出栏时间;在用药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满后,再次进行检测;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生物毒素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鼓励农户等其他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其农产品收获、屠宰或者采摘上市前自行或者委托检测,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应当提供相应技术服务。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