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章 农产品产地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畜牧兽医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结果,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和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