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对受污染的养殖水域,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治理,依法划定限制养殖区和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内应当加强水体水质监测,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禁止养殖区内严格禁止水产养殖活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