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畜牧兽医、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农产品质量情况和相关标准,依法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并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分类管控措施:
(一)优先保护类农用地,应当优先建设为高标准农田,并推行增施有机肥、免(少)耕播种、粮豆轮作等措施,避免土壤环境质量下降;
(二)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应当推行农艺调控、土壤改良、微生物修复和植物降解等技术措施,提升土壤环境质量;
(三)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应当采取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种植结构调整或者轮作休耕、退耕还林还草等风险管控措施,改良土壤环境质量。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