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章 农产品产地第十三条有效对监测结果表明有污染风险的农用地地块、黄海和渤海海域、淡水渔业水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畜牧兽医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进行污染状况调查。对调查结果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农用地地块、黄海和渤海海域、淡水渔业水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畜牧兽医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组织进行土壤、水域污染风险评估。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