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公筷公勺使用规定第二条有效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合餐者每人或者每菜配备公筷公勺。公筷公勺应当在长度、颜色、材质或者突出标识等方面明显有别于自用餐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在餐桌和餐饮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提示牌等方式,对使用公筷公勺进行提示,并主动提醒和引导合餐人员使用公筷公勺。本规定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餐饮服务经营者和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倡导在家庭合餐及其他非营利性合餐时,使用公筷公勺。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