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培养文明生活习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本市行政区域内两人以上合餐推行使用公筷公勺。

本规定所称公筷公勺,是指用于分取菜点的筷子勺子及其它具备公用功能的分餐工具。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