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提供公筷公勺的,合餐人员有权要求其提供。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告或者通过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