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公筷公勺使用规定第三条有效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提供公筷公勺的,合餐人员有权要求其提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告或者通过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