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电动自行车应当使用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充电。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有效。
在单位、住宅区内使用电动自行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停放;
(二)携带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三)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四)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管单位、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可以向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相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