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指定地点有序停放。未设置停放地点的,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影响道路通行,不得占用或者影响公共设施的使用,不得影响市容环境。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停放管理,发现未在停放区停放的,应当通知运营企业及时清理。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